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2021-12-21 13:15:57 作者:梁 妍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茶周刊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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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梁 妍)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申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通过这一标识,可以实现西湖龙井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的追溯管理。包装销售时,要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网络销售还要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确示意。在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不能使用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让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西湖龙井茶。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能转让、赠与、借用,以及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交易,应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领取的专用标识。
《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最高一万元罚款,对单位处最高五万元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正在开发和维护,接下来将和杭州城市大脑中枢系统对接,实现西湖龙井茶智能化在线监管。
《条例》规定,杭州应划定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能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不得破坏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同时,每十年开展一次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农业科研部门应建立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存圃,进行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及时更新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名录,进行种质资源评价。
《条例》提出,杭州市政府应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狮、龙、云、虎、梅”传统字号文化、红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对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杭州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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